为了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做好用印工作,根据印章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种类
萍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管理的印章包括公章和钢印。
(一)公章:中国共产党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萍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公章各一枚。
(二)钢印: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钢印一枚。
二、印章使用
(一)批准权限
1、启用中国共产党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印章,须经常委会党组书面或副书记签字同意。
2、启用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章,须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签字同意。
3、启用中国共产党萍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印章,须经机关党委书记签字同意。
4、启用萍乡市人民代表有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须经分管领导、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
5、启用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印章,须经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字同意。
(二)使用规定
1、需使用上述印章的,必须按批准权限办理完备的用印手续,经印章管理人员验证核实后,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查阅用印文、信内容。
2、使用印章要在《用印登记薄》上按栏目要求逐次登记清楚。
3、一份文件只盖一次印章。如文件内容有变动,应当按印规定经重新批准后再印。
三、印章管理
(一)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管理公章,机关党委负责管理中国共产党萍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印章。
(二)办公室秘书科和机关党委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印章管理使用办法,不得擅自用印。印间要放置在保险柜中妥善保管,随用随取,不得随意放置。印章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将印章或存放印章的保险柜钥匙交给他人,临时外出时应交领导指定的专人代管。
(三)用印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办理逐级审批手续,与印章管理人员共同把好用印关,以杜绝各种违规、借用现象,确保用印准确无误。
各专工委印章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