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全票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这是我市历史上首次修改现行地方性法规,表明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从“立法”跨入“立、改、废、释并举”新阶段。
此次修法是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对涉及机构改革的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清理。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求,我市自去年机构改革完成后启动修法工作,主要内容是对法规中涉及机构改革的有关部门表述、职能调整作相应修改,并将国土空间规划取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写入法规。在修法过程中,考虑该法颁布两年来的实施情况,为更好适应燃气行业发展需要,对瓶装燃气监管的个别条款作出相应调整,明确对销售违反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充装的瓶装燃气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燃气条例的修法决定将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今年,市人大常委会除了表决此次修法决定外,正在审议《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萍乡市养犬管理条例》,还将审议《萍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周东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