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萍乡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张洪出席会议。会议对两部条例的出台背景、审议过程和主要内容作了说明,相关部门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悉,两部条例于今年6月30日萍乡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7月24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市人大常委会于7月31日公布,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五章三十二条,依次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明确规定了17种倡导的文明行为、6种鼓励和支持的文明行为、21种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12种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支持、保障和监督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在禁烟场所吸烟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萍乡市养犬管理条例》共三十四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养犬区域划分、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留检、法律责任、施行时间等内容。明确公安机关是重点管理区养犬主管部门,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与重点管理区养犬登记制度,在重点管理区推行“一户一犬”和全面禁养危险犬、携犬外出应当拴绳等养犬行为规范,还规范了犬只留检场所的管理,对违法行为设定了没收犬只、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