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萍乡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对我市已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条例是我市首个由地方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主要针对电动自行车和已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两轮以及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作出规范,体例结构上未设章节,共计32条。
条例通篇贯穿了保障安全、便民利民和协同共治的理念,较之于市政府2020年7月出台的《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既有传承又有创新,进一步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上路需要登记、鼓励投保责任保险和实行带牌销售等制度,也增加了由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内容,对共享单车等新业态作了规定,将超标电动车过渡期作出适当延长。
据悉,条例还将提交今年9月份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查,批准后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周东北)